案情简介:张女士和丈夫原来关系很好,婚后一共买了两套房子,一套产权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一套产权登记在其丈夫名下。可是一年前张女士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前两个月丈夫向其提出离婚,张女士不同意,说要离婚可以,两套房子都归张女士,但丈夫不同意。让张女士没想到的是,丈夫竟然早就背着她把他名下那套房子通过中介卖给了别人。因为那套房子一直出租,租金是半年一付,张女士就没有去多想,咨询现在该怎么办?
案件分析:首先,要确定张女士丈夫出售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但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的是张女士对该房屋买卖是不知情且不认可的,即张女士的丈夫是在未经过张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屋擅自出售的。
再者,要看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是否是善意。由于是否善意是第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他人无法直接探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均对善意有了量化的规定,有了证明的责任分配。即张女士要想追回房屋,确认其丈夫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应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对两人关系不合,处于将要离婚的状态是明知的,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买受人不是善意的;还要看该买受人是否支付合理对价并且是否已办理完成产权过户手续。若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买受人为恶意,一般就会推定买受人为善意,那么张女士要求追回该房屋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对于张女士由此遭受的损失,虽然不能通过追回该房屋而得到弥补。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若买受人是善意第三人的,则张女士可以在离婚时,对于丈夫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有权提出请求赔偿损失。